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海商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海商字第25號原告曜捷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如雪 訴訟代理人 楊毓芬 被告台灣快桅股份有限公司(MAERSKTAIWANLTD)法定代理人 丁澤娟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被告MCCTRANSPORTSINGAPOREPTELTD.法定代理人TIMWICKMANN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士簡字第200號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就所承運之貨物對其負損害賠償之責,然原告之請求是否有據,則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士簡字第200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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