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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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喪葬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0號原告 李玉梅 被告 詹軒 和法定代理人 詹睿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喪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代墊之喪葬費用新臺幣63萬5210元,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係在宜蘭縣礁溪鄉,此有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