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88號原告 鄭榮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