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巧倫 被告景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惠景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萬154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91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81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