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婚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婚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婚聲字第47號聲請人 張運銘 相對人 劉二軍 聲請人因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涉及之法律
(一)對於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可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
(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聲請,未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經本院於103年5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而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為補正上列事項,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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