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 林豊藏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豐裕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裁判分割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依該等土地公告現值、原告權利範圍(分別為9分之1、14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43,045元【計算式(6,196.29×6,440×1/9)+(11,342.57×2,480×1/14)=6,443,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855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3,000元,尚應補繳61,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