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140號聲請人 蔡友新 (即 蔡智元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蕭欣怡┌────────────────────────────┐│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1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2│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3│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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