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32號抗告人 林瓊雯 即原告送達代收人 楊寶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莊于晞 即偉士 貓們 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