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9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許添棟 上列聲請人與 馮潤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借據其上所載適用於本案之『定儲利率指數』為何(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9年6月28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請告知法院「定儲利率指數」之具體數據)
二、請陳明本案各得請求新臺幣50272元、163711元、92726元之依據並提出該依據至院(如相關債權計算書等文件)。(請告知法院「上開金額」之主張依據何在?有無內部之計帳資料等,而非僅憑債讓證明書而為籠統請求)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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