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陸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26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物品0.460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有同院97年10月7日高市凱醫字第842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見扣案物品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核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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