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埔交簡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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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埔交簡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埔交簡字第293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埔交簡字第293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