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15號聲請人甲○○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前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整。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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