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80號原告 蔡政潔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 律師被告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晨珀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許秉燁 律師訴訟代理人 高鴻麟
許淑惠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註:就被告抗辯其所受損害概算後為4,791,394元部分,固據其
提出因系爭房地買賣契約解除所生損害之總表(參本院卷第174頁)為證,然原告明確否認該表之形式及實質上之真正,依舉證責任之法則,被告就此仍應負舉證之責任。茲命被告於一個月內具狀提出實際用於系爭建案之相關房地企劃銷售合約、收據、發票、客戶簽約明細表及其他支出資料等相關證據,繕本逕寄對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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