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救字第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72號抗告人 呂淑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遺產稅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本院104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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