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9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魏志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 張文遠 、 吳慧君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2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6,5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靖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