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671號聲請人 杜水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本票(票號WG0000000號)乙紙,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並提出本票影本乙紙及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為證明。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但所謂本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亦為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6款所明定。
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前揭本票未記載發票日,有卷附本票影本可稽,依前開規定即非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稱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其據之聲請公示催告自有未合。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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