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79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呂承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俊霖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萬161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