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78號原告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柯碧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8,256元,應繳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6,8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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