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衛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衛字第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萬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