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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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176號、99年度毒偵字第4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小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貳參玖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永恭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347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於該案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驗餘淨重合計0.2395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永恭於民國99年11月8日7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里○○街○○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
0年3月24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4347號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47頁)。而本件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晶體2小包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0.2395公克),有該院99年11月18日草療鑑字第0991100083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28頁),是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該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