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20號原告 李詹扶美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被告 周建璋 被告 張中翰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 律師被告 沈咨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三項「確認被告 吳建璋 、張中翰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就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行為及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之信託登記行為均無效。」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周建璋、張中翰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就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行為及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之信託登記行為均無效。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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