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08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順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順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順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99年4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葉順傑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以98年度簡字第1326號、98年度簡字第4321號刑事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4月確定;復因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9年7月26日以99年度訴字第1012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
3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99年8月9日判決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7月30日以99年度訴字第220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9年
8月24日判決確定,上開五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672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在案,並與前揭有期徒刑2月、4月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99年4月18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1年7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6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1年5月25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4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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