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5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賴俊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賴妙雲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5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賴俊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賴妙雲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