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8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福田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157號、105年度執字第16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福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楊福田因竊盜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22日│105年6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463號│第1886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豐簡字第389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300│││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29日│105年9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豐簡字第389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300│││判決│││號│││├────┼──────────┼──────────┼──────────┤││判決│105年10月11日│105年10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5732號│第165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