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0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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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013號債權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簡建中陳紅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陳紅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明文規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陳紅已於105年5月6日出境國外,有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紀錄一份附卷可資查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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