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保險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保險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上字第5號上訴人 吳俊漢 訴訟代理人 黃子芸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3月8日本院105年度保險上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4,072元。又上訴人於105年9月7日之第一審訴訟進行中追加請求被上訴人給付8萬元,就此部分亦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81條、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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