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646號債權人 鄭益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麥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明文規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已於104年6月12日出境國外,有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紀錄一份附卷可資查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
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