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54號上訴人 楊尊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越船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3月8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4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81,740元【利息、違約金期間均計算至上訴日106年3月30日止,計算式:15,000,000×(20%-2.88%×20%)×3/12+15,000,000×(30%-2.88%×30%)×(19+11/30)/12=7,781,74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7,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81條、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黃瓊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