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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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劉安城
相 對 人 歷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鍵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除顯無勝訴之望外,法院應依
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為職業災害勞工
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所明定。且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
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18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遭職業災害而對相對人提起請
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108年度桃勞簡字第7號),請求相
對人於聲請人因在醫療中不能工作而按聲請人原領工資數額
予以補償,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之規定,聲請訴
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桃
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桃勞簡字第7號給付工資事件卷宗
核閱無訛。又觀諸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及其所附證據,尚
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 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