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39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張啟賢 被告奇摩機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偉軒 被告 陳浚源 (原名 陳俊元
曾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25萬1,5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鄭偉軒、曾玉英於民國101年8月1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連帶保證被告奇摩機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奇摩機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之債務)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透支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以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為限額(含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主債務之負擔),負連帶清償之責任;被告奇摩機公司復於107年8月31日再邀同被告鄭偉軒、陳浚源為連帶保證人,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授信總額度為2,000萬元。嗣被告奇摩機公司分別於106年8月7日、107年8月31日分別向原告申請動撥借款300萬元、750萬元(即分別如附表編號2、1所示),簽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約定借款期間分別為自106年8月7日起至107年8月6日止、自107年8月31日起至108年8月6日止,利息則分別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率2.2%、2%計息,嗣後以貸放日後每滿3個月之相對日為利率變動調整日,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目前利息利率分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並應自借款日起,分別於每月7日、31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被告奇摩機公司如未依約履行債務,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復依授信契約書之第7、8條約定,倘被告奇摩機公司有對原告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原告得隨時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奇摩機公司及連帶保證人即被告鄭偉軒、陳浚源於107年8月31日與原告簽訂增補契約暨申請書,約定上開300萬元借款延展清償期限至110年7月31日清償,並變更本息償還方式為自107年8月起依年金法,每月31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二)詎被告奇摩機公司自107年11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本金及利息,是依授信契約書第8條第1項第1款約定,上開借款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被告奇摩機公司尚積欠1,025萬1,5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鄭偉軒、曾玉英、陳浚源為被告奇摩機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奇摩機公司負連帶清償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及授信契約書第8條、保證書第3條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
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2份、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金融業拆款中心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原告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明細表等件影本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7-59頁),核與所述相符。
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及授信契約書第
8條、保證書第3條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喻誠德┌─┬──────┬──────┬────────────┬───────────────┐│編│借款金額│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號││├───────┬────┼───────┬───────┤││││計算期間│利率│逾期在6個月以│逾期超過6個月││││││(年息)│內部分按左列利│部分按左列利率│││││││率10%│20%│├─┼──────┼──────┼───────┼────┼───────┼───────┤│1│7,500,000元│7,500,000元│自107年12月1│2.66278%│自108年1月1│自10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108年6│日起至清償日止│││││││月30日止││││││││││├─┼──────┼──────┼───────┼────┼───────┼───────┤│2│3,000,000元│2,751,567元│自107年12月1│2.57%│自108年1月1│自10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108年6│日起至清償日止│││││││月30日止││││││││││├─┼──────┼──────┼───────┴────┴───────┴───────┤│合│10,500,000元│10,251,567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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