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432號聲請人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進池 代理人 郭榮信 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莊瓜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莊瓜(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2年5月2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段○○○號之2)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莊瓜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親屬會議若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即得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而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此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2項、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莊瓜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1,000,000元,詎料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2日死亡,而其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致無法追償,為確保聲請人權益,爰聲請准予裁定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本院106年5月8日南院崑家慈102年度司繼字第1462號函、繼承系統表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堪認為真,是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尚無不合。再遺產管理人職務涉及公益性,除應注意遺產處置之公平性外,尚須慮及其適切性,即應兼顧被選任人對遺產、遺債之瞭解程度、處理遺產事務之能力與利害關係等綜合判斷之。審酌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應歸屬國庫,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負有管理國有財產之權責,是認由其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執行管理及清算遺產職務,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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