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124號原告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琍 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 律師被告悠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9月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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