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1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羅梅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梅芬於民國106年09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9月18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月24日止累計315,689元正未給付,其中306,149元為本金;8,947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羅梅芬於民國105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3月04日起至民國108年03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月24日止累計21,162元正未給付,其中20,421元為本金;44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11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梅芬│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06%│││306149││5月25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羅梅芬│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20421││5月25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