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3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自昇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1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盧自昇犯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貳佰參拾參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並增引同意搜索切結書為證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