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91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仁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06,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