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7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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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7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內埔鄉歐洲皇宮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柏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程文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內埔鄉歐洲皇宮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併應確認聲請人名稱究係為「屏東縣內埔鄉歐洲皇宮大廈管理委員會」亦或為「內埔鄉歐洲皇宮大廈管理委員會」?若有誤繕,請一併更正之。
二、請提出系爭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以資確認債務人即為所有權人,及應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7,192元之計算算式及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有管理費約定之大樓管理規約等)
三、請提出債務人程文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