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茂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肆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茂豐於民國95年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元,約定分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2月2日止累計355,41
0元未給付,(其中105,390元為本金,250,02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茂豐│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5,390元││2月3日起││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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