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振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振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振明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0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房柏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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