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9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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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道鑒(原名:楊道鍳)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道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道鑒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08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房柏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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