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326號聲請人 連茗儀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連榮華
詹若琳 相對人高灑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893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05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新光商業銀行新板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120萬元壹張(存單號碼:0000-00-000000-0),准予變換為同額之新光商業銀行新板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120萬元之新光商業銀行新板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核與本院因105年度司裁全字第366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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