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乙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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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小字第79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0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柏駿
書記官 蔡芬芳
通 譯 黃筱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下同)
96年2月6日起至98年2月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96年2月6日起至98年2月6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3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
法官劉柏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