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訴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訴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清榮 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同年月16日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
254條第4項規定:「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
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
屬事實之登記。」,故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
事實之登記,需原告起訴所主張訴訟標的之權利,係基於物
權關係為請求,且該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變
更依法應登記者為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如與上開規定之要
件不符,法院自不能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郭清榮已取得本院106年度
司執字第64782號債權憑證,郭清榮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80,806元及相關利息,惟郭清榮為避免其財產遭強制
執行,竟於103年7月16日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巷○號16樓之6號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即新北市○○區○
○段○○路○段000000地號土地贈與其配偶即相對人 楊秋萍
,並於103年7月16日將上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楊秋萍所有,
據此,聲請人已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規定,起
訴請求撤銷相對人郭清榮、楊秋萍間就上開不動產贈與之債
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為免訴訟係屬中相對人就上開不動產再為移轉或設定
致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
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以利聲請人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註
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106年度店簡字第1204號塗銷不動產所有
權移轉登記訴訟,請求撤銷相對人間贈與不動產之債權行為
與物權行為,乃以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權為訴訟標的,
上開訴訟標的,均非得、喪、設定、變更依法應登記之權利
,縱所請求撤銷之對象包括不動產物權行為,仍與民事訴訟
法第254條第4項規定得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要件
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於法不合,不
應發給。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