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黃詩翔
被 告 夏昌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琬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黃詩翔
被 告 夏昌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