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營小字第242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王振碩
被 告 陳進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
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