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交簡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六交簡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3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
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證據:。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財團法人佛教慈
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醫療診斷證明書各1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鄭國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