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99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俊杰
許智明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俊杰、許智明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俊杰、許智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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