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54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王翠琴 債務人江吉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捌萬捌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9543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期間及利率││號│(新臺幣)││││├──┼────────────┼───────────┼────────┼───────────┤│││自民國102年12月23日起│2.231%│自民國102年12月23日起││││至自民國103年7月24日止││至自民國103年6月23日止││001│2,088,858元├───────────┼────────┤,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自民國103年7月25日起至│3.231%│算。自民國103年6月24日││││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