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温培安 債務人 江孟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