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79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張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零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