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73號上訴人即附 柯俊竹 帶被上訴人12樓之2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律師被上訴人即祥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張家銨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年9月5日下午1時30分許,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開庭。兩造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附件所載關於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於原審時所請求調查事項,以書狀表示有無繼續聲請調查證據之必要,及待證事實內容為何,且將繕本寄予對造,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處理。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文新附件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於原審所請求調查事項如下:㈠請求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提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於民
國101年10月9日前往桃園機場時所載送乘客名單及修車收據,並傳喚該位乘客(見原審卷第5、43、106頁)。
㈡請求傳喚離職司機 陳俊澤 (見原審卷第80頁)。
㈢對於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所提出被證9之車號0000—JJ號估價單之形式或實質上真正(見原審卷第80頁)。
㈣請求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提出領車紀錄表(見原審卷第106頁)。
㈤將車號0000—JJ號送請相關單位鑑定(見原審卷第106頁)。
㈥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於102年1月22日原審言詞辯論期日陳
述稱:不反對傳訊修車廠人員等語究竟為何意(見原審卷第77頁及該頁反面)。
㈦請求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提出車號0000—JJ號於皇得汽車修配廠保養的資料(見原審卷第78頁反面)。
二、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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